2025-06-13 09:20:24

农耕科普 | 秦汉时期的农耕文化(下)

北方抗旱耕作以蓄墒保墒为中心。最早出现的一种抗旱耕作法可能是畎亩法。畎亩法,由畎和亩两部分组成。畎是沟,亩是垄,畎亩法也就是一种垄作法。这种耕作法对于土地的利用包括“上田弃亩,下田弃畎”两种方式。它的特点是:在高田里,将作物种在沟里,而不种在垄上,这就叫做“上田弃亩”。在低田里,将作物种在垄上,而不种在沟内,这就叫“下田弃畎”。高田种沟不种垄,有利于抗旱保墒;低田种垄不种沟,有利于排水防涝,且有利于通风透光。抗旱主要体现在“上田弃亩”之中。西汉的代田法便将“上田弃亩”的抗旱原理发扬光大。

区田法:区田法是指汉代推行的一种抗旱丰产耕作法。系汉成帝(公元前32~前7)时农学家汜胜之在关中地区总结并推广。据《汜胜之书》记载:“汤有旱灾,伊罗作为区田,教民粪种,负水浇稼。”传说抗旱增产的区田最初系茬汤辅臣伊尹所创造。汉时的区田法有两种方式:一是带状区田即一亩地作标准,长18丈,宽4.8尺。将18丈长的地面,横断15个町,町与町之间,各留1.5尺的入行道,共有14条道。每旺宽1. 05丈,长4.8尺。横着町每隔1尺凿一条1尺宽1尺深酗沟,将凿沟掘出的土壤堆放在沟间。在这种区田中,采取等距唐播的方法,在沟中播种禾、黍、豆、麦等作物。

四、土地管理体系

秦代的土地制度,是由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构成的。

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政府所有关直接经营的土地,一般被称作官田或公田。这种土地遍及全国各地。另外未被私人开发占有的山林川泽、未被开垦的草地和荒地,也都属于封建官府所有。这种国有土地有两种类型: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田或公田;一是封建皇帝、皇室占有和经营的官田和公田。如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宫院、苑囿、行宫、园林、池沼、围场、陵地以及籍田、牧地等。

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,亦称民田或私田。秦王朝统一全国后,于秦始皇三十一年(前216年)公布“今黔首自实田”的法令,要求地主和有田农民据实自报自己所有土地亩数,按照规定缴纳赋税,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,其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障。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确立起来。私有土地又枳发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两种形式。

《汉书·食货志》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土地制度的一段话:“至秦……用商鞅之法,改帝王之制,除井田,民得买卖,富者田连阡陌,贫者无立锥之地……邑有人君之尊,里有公侯之富……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,而食犬彘之食,食以贫暴之吏,刑戮妄加,民愁亡聊,亡逃山林,转为盗贼”。确立土地私有制度之后,土地兼并加剧,两极分化严重,人民生活困苦,趸为人民揭竿而起,推翻强秦的重要原因。

汉代的土地制度两汉的封建土地制度,沿袭秦代的土地制度并有所发展。两汉的土地制度可分如下两类:

1、官田或公田,就是封建国家官府所有的土地。这种土地包括朝廷用来赏赐或赠与宗室、勋戚、功臣、百官的土地,以及宫殿、宗庙、官府、陵墓、苑囿、牧场、围场、籍田等占用的土地。凡是不属于人民私有的土地,都归封建国家或官府所有。其中耕地的来源,或系承袭前代的公有耕地,或系犯罪和死亡后被官府没收的“没收田”、“绝户田”,或系在边疆和荒辟地区实和屯田而开垦的荒地。

2、私田或民田 私田或民田就是人民私有的土地,就是封建地主经济的基础。

秦代实行的“黔首自实田”的政策,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,汉代土地私有制得到发展,从而奠定了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地主土地制度的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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